2020安徽省考行测练习之常识:法律常识题(7.22)(2)
2020-07-22 16:56淮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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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解析
1.答案: 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选项A、B、D中的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项C中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2.答案: A
解析: 根据题意可知,各行各业代表通过聆听主要部门执法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进行民众对官员政绩的满意度评价,没有体现出B项的人民群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B项与D项错误。C项中表达错误,因为自建国后中国人民就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本题是更好地行使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C
解析: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大学校长明显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关于辞职辞退:《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至八十六条规定了予以辞退和不得辞退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5.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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