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省考行测练习之常识:法律常识题(7.28)(2)
2020-07-28 15:28淮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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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解析
1.答案: B
解析:
在该题中,李某的行为应为表见代表,签发行为有效,天宇有限责任公司是票据责任人。表见代表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答案: A
解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并非各级政府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C选项错误;法院属于司法审判机关,不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主体,D选项错误;B选项属于片面说法。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B
解析: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综上所述不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性质题干中描述的是挪用而不是占为己有 所以职务侵占罪不正确。
4.答案: C
解析: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5.答案: C
解析:
民法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默认有效行为,在货币流通手段中默认为花费数额很小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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