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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九、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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